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劉某駕車在高速橋下與限高桿相撞,該限高桿沒有限高標誌。保險公司賠付劉某2.6萬餘元後,向首都公路發展集團追償。近日,通州法院判決首發集團承擔10%的責任,賠償保險公司2644.5元。
  保險公司稱,2013年8月,在通州區京津高速東石橋下時,劉某駕駛投保貨車與橋下的限高桿相撞,造成貨車損壞。交管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全責。保險公司賠付了劉某26445元損失。保險公司認為,首發集團作為高速公路附屬設施的管理單位,未在限高路段設置限高標誌,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向首發集團追償。
  首發集團認可限高桿未設置限高標誌,但稱劉某被交管部門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存在重大過失和不謹慎駕駛等多種原因,且劉某已經賠償其路產損失1.5萬餘元。保險公司追償權不成立。
  法院認為,首發集團對限高桿的管理存在一定失誤,限高標誌的缺失使得車輛駕駛員對限高桿的警示缺少了明確具體的認識。首發集團對事故發生有一定責任。劉某應對前方限高桿的設置及自身車輛的高度有一個相對清晰的判斷,該事故損失相對較大,可以看出劉某沒有盡到謹慎駕駛的義務,直接導致事故發生。法院認定首發集團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保險公司2644.5元。  (原標題:限高桿無標首發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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