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後還能借款嗎?我確定人死後不能借款,但為何法官判決我必須清償?寫給監察院陳情信箱陳情始末99.7.12 陳情人張麗芬到監察院填寫陳請書,請求內容如下: 1. 申請本人所寄全部存證信函副本三聯單。2. 請求埔里鎮農會94.9.21張桂林000068支出傳票轉帳支出4,893,166元用印,及流向帳戶?(如附件)3. 請求判決書第六頁之(六系統家具)內容所有匯款委託書(匯出、匯入)及4,893,166元由何行庫匯入埔里鎮農會張桂林24005000035039帳戶。(如附件)4. 申請張桂林埔里鎮農會24005000035039及張潘碧桔埔里鎮農會24005000050925放款帳戶86~99往來明細表。 懇請監察院本案經辦人協予調閱並給予回覆。 99.7.19監察院的覆函 99.8.14回覆監察院(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66118號函 監景觀設計察院99年7月19日(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66118號函,所覆內容與陳情人99年7月12日陳訴書申請內容不符,亦以99年7月10日電子請求答覆不符,再次請求監察院依99年7月12日陳訴書請求事項,協以調件如陳述內容:埔里鎮農會94年9月21日張桂林000068支出傳票轉帳支出4,893,116元之用印及流向帳戶、請求判決書第六頁之(六)內容所指94年9月21日4,905,129支票貼現元轉帳匯出,同日4,900,772元轉帳匯入,同日4,893,116元轉帳匯入之張潘碧桔匯款委託書。(000068支出傳票及判決書第六頁影本已隨99年7月12日陳述書附件在案)本人父親張桂林87年5月6日死亡,案件審理中,我已舉證張桂林除戶戶籍謄本,南投地方法院趙思芸法官仍判決本人母親張潘碧桔(被告)必須連帶清償張桂林94年9月21日借款490萬元,即前開汽車借款所指94年9月21日000068支出傳票轉帳支出4,893,116元款項。人死後還能借款嗎?趙思芸法官仍判決張潘碧桔(被告)必須清償;監察院99年7月19日(99)院台業貳字第0990166118號函問陳情人:法官有何違失情事?我確定人死後不能借款,所以才會請監察院協以調件抄錄張桂林94年9月21日埔里鎮農會000068支出傳票轉帳支出4,893,116元流向何人帳戶?用印汽車貸款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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